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事故中横穿马路的向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其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9月25日《法治日报》)
本来只是一起很普通的交通事故。之所以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在这起交通事故当中。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1年2个月的。是一名行人。这无疑出乎了很多网友的意料。因为在我们的惯常认知里。凡是涉及交通肇事的。不是各类机动车。就是各类非机动车。而鲜少见行人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才让该案件对公众有了很大的警示价值。回到案件本身。被告人向某先是搭乘工友的车辆进入工业园区进行施工作业。到了园区岗亭以后下车步行。而且是在非机动车道步行。结果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熊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并且最终鉴定为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向某没有对本案原告进行救治。而是离开了现场。最终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这也是事后他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原因。交通肇事罪指向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只要承担的事故责任达到法律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构成这一罪名。也就是说。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人同样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这样的法律规定以及法院的司法判决。无疑颠覆了很多人的传统认知。让很多人有了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原来行人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同样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从普法的角度来说。我们是需要这样的“恍然大悟”的。因为在以往的惯常认知里。我们总觉得只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才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想当然地认为行人即便不遵守交通规则。有了交通违法违章行为。也不用承担多么大的责任。
这种误解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在交通活动当中。如果是行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了碰撞、剐蹭等等。行人更容易受到身体上的伤害。但是。这种误解的产生。也会给交通活动中的行人带来负面的影响。那就是想当然地以为自己是弱势群体。所以不管交通事故的性质如何。自己都应该得到法律“额外的照顾”。这就会导致一些行人不把交通法规和交通文明放在眼里。从而频频发生过马路不走斑马线、闯红灯、翻越马路护栏等行为。
值得欣慰的是。不管是在交警的现场执法过程中。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这种“我弱势我有理”的现状。都在发生积极的改变。所以才有了上述行人引发交通事故。也同样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的案例。这就告诉我们。不管是开车、骑车还是走路。都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恪守交通文明。(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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