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加班管理规定(优秀14篇)

机关事业单位加班管理规定(优秀14篇)

作为机关单位,我们需要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总结了。机关单位是指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作为国家的管理机构,机关单位承担着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责任和使命。机关单位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规范运行对于保持社会秩序和稳定至关重要。机关单位在面对复杂的问题时,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严谨的态度进行决策和处理。在撰写机关单位总结时,我们应该充分了解机关单位的性质和职能,以便准确总结工作和成果。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机关单位总结需要遵循客观真实、精炼简洁的原则,并突出重点和亮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机关单位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事业单位加班管理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制作本加班制度。本加班制度为公司劳动制度的一部分,对公司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均有约束效力。

第一条本公司从事建材及其他相关事业,为了明确加班规则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本职工作,除非确因工作需要外,公司不鼓励加班。没有部门主管或人事主管签字书面指示加班,员工不得加班。

第三条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加班,公司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补休或者按合同底薪金额作为加班费基数计算及支付加班工资。其他工作奖金、补贴、津贴等其它金额不得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员工。

第五条公司员工不论职务、职位如何变动,均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加班情形。

(一)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部门主管书面要求,必须继续工作的情况,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三种:

1、工作日加班:员工在每日超过8小时工作后经部门主管书面要求加班工作的;。

2、工作周加班:员工在每周超过40小时工作后经部门主管书面要求加班工作的;。

3、休息日加班:每周超过六天时经部门主管书面要求工作第七天的;。

4、节假日加班:当月有法定节假日,经部门主管书面要求加班的。

(二)主管指定员工加班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员工提出并提供附件给人事存档。

(三)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则不受上述程序和加班时数的限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1、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具体按照劳动保障部所公布的现行月计薪天数计算。

2、劳动者本人日加班工资数额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劳动者本人小时加班工资数额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8)。

3、工作日或工作周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数额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数额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数额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条加班审批。

(一)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者必须由部门主管填写《加班确认单》。

(二)部门主管填写《加班确认单》应写明预计加班时间,精确到小时。实际加班时间应据实填写。

(三)部门主管填在《加班确认单》中应明确加班事由。

(四)《加班确认单》经部门主管及员工签字确认后,方视为有效加班。

(五)公司员工未经审批在工作日规定时间外或休假日在公司逗留的行为不视为加班。

(六)没有经过审批自愿进行的加班,公司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第八条打卡纪录。

无论是工作日、工作周、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员工均应如实打卡(经总裁批准无需打卡者除外),记录进出公司时间,该进出时间记录不代表有加班事实也不作为加班工资的发放依据。

第九条实际加班时间。

《加班确认单》上的实际加班时间可在加班后据实填写,经本部门主管或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每月加班时间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调休。

员工可以根据当月《加班确认单》记录的实际加班时间,在配合公司安排、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提前两天填写《调休申请单》,申请不超过实际加班时间的调休。

(一)工作日、公休日加班:机关各科室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但因单位重大会议、集体活动、突发性事件及其它正常工作范围以外、领导交办的临时紧急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和急需加班完成又无法安排补休的,按本办法计发加班工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正常工作日7小时以内完成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否则,自行加班者,不计发加班工资;出差、学习培训及会议期间(正常工作日)不计加班。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国家法定节假日,由行政办公室安排机关工作人员(除调研员、协理员)轮流值班,全年按人均1至2次计发节假日加班工资。非值班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者,由科(处)室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意,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执行。

(三)带薪年休假加班: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由劳安科按照职工工龄计算应休假天数,各科(处)室负责人根据本科室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在原则上不影响本科室工作的前提下,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申请表报经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行政办公室备案,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如职工本人不申请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同时不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年休假期间,不再享受绩效工资。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实际天数,视作加班,并按照本办法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加班天数、当日基本工资、当年日工资收入及加班工资的确定。

(一)加班天数。

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加班不足4小时者,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

(二)当日基本工资。

工作人员当日基本工资=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75天(国家法定制度工作日)。

(三)当年日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261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四)加班工资发放标准。

1.工作日加班,支付工作人员当日基本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即日加班工资=工作人员日工资额×150%。

2.公休日加班,支付工作人员当日基本工资200%的加班工资。即日加班工资=工作人员日工资额×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工作人员当日基本工资300%的加班工资。即日加班工资=工作人员日工资额×300%。

4.带薪年休假加班,支付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的工资报酬。即日加班工资=当年日工资收入×300%。

事业单位加班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同仁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二种:

(一)临时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者。

(二)休假日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休假日工作者。

第二条本公司同仁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否则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三条本公司各单位同仁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应填写加班单(附表7.3.9)(生产单位以打卡为准),经单位主管签认后,送财务部核发加班费。

第四条加班津贴支付标准规定如下:

(一)平日加班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含误餐费)。

(二)平日加班时间超过2小时不足4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含误餐费)。

(三)平日加班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支付津贴30元(含误餐费)。

(四)例假日(含星期假日)加班工资加倍发给(含误餐费)。

(五)误餐费每餐规定为30元(如情形特殊,午餐伙食费比照误餐费支付固定津贴时,每人每月暂以600元计算)。

(六)固定加班费(司机除外),点心费一律不得支付。

第五条上列加班时间,除生产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准在下半夜(指夜间12点以后)加班。

第六条本公司职员级以外的作业员加班,悉依劳动法规定办理。

第柒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单位加班管理规定

1.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鼓励高效率地工作,鼓励员工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各部门领导有责任在员工周报中对员工的工作方向和工作量进行把关,并指导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3.对于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公司以调休或支付相应加班补贴的形式进行补偿。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除弹性工作制以外的公司所有人员。

1.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部门经理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的,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应急加班和计划加班。由于工作繁忙,需要在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的,称为应急加班。需在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的,称为计划加班。

2.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在正常工作日因工作需要的延时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销售部、技术支持部、产品部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延时工作视为正常工作时间,不算做加班。

1.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人员加班的安排和审核。

2.员工加班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签字或邮件确认(显示日期和来往邮件内容)后,送交行政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加班。

3.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部门经理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4.加班人员应在规定时间之前向行政部考勤员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应于当天16:00前;周末加班应于本周星期五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所在的部门经理电话通知行政部门,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2:00前补交。

5.加班时,加班人员应及时记录加班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加班结束后,加班人员应于次日12:00前,到行政部补填实际加班时间。

1.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

2.各部门领导安排员工加班时数的上限为: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8小时/天,且每周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每个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2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需上报公司领导批复同意后方可加班,且每日不得超过4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限制。

2)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4.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六、加班补贴方式和标准。

1.加班补贴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一个月内累计加班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下,按调休处理;超过4个工作日以外的加班时间,则根据当时公司工作紧张程度安排调休或发放加班补贴。

2.调休。

1)调休时间计算。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2)加班调休应在加班当日起,两月内使用完毕,在调休期限内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个月。3)调休申请流程:

a.根据项目周期及进度安排,员工申请调休必须由本人履行审批手续。根据调休天数上报相关领导审批签字,1天以上(不含一天)的调休须与职务代理人交接好工作后予以调休。

d.原则上每次调休只能申请1天,由部门经理审批签字,特殊情况下,申请3天以内(含3天)部门经理审批后,须由分管副总签字。

e.人力资源部依照实际加班记录确认可调休时间,对调休申请审核确认;3.加班补贴计算。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每小时工资2倍计算工资报酬;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每小时工资的3倍计算工资报酬。

七、罚则。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间按3倍处罚。

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工作的员工,取消加班补贴,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3.为获取加班补贴,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贴,并处以加班补贴5-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以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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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加班管理规定

辖区内居民。

二、服务内容。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采用在乡镇、社区设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五、考核指标。

(一)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注: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二)协助开展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地巡查次数。

六、附件。

1.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登记报告表。

2.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三)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四)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五)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实行聘任制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工作纪律;。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流动期。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享受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确定。对工资中活的部分,可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调动仍按照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20xx年以上(含20xx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退休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照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五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七)出国人员逾期不归的。

第三十七条在聘用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服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待聘人员无正当理由,又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立即解除: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二条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职务发明创造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四十四条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六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和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收取。

第四十六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四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九条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第七章待聘管理。

第五十条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以及能力、身体不适等原因而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为待聘人员。

第五十一条聘用单位对待聘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其待聘期间,应在单位内部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安排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二条待聘人员的待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岗位待遇,不参加本单位晋职、升级。待聘人员在待聘期,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第五十三条待聘人员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交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施人事代理,进入人才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也可委托主管部门或系统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代管,委托管理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委托管理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聘用单位可解除合同,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四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本人自愿,经聘用单位批准,可在聘用单位内部实行提前离岗退养,其提前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我省有关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实行聘用制的改革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做好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后(包括续定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政府人事部门及时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五十九条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厅按国家人事部的要求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对调解和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加班管理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制作本加班制度。本加班制度为公司劳动制度的一部分,对公司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均有约束效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从事 建材 及其他相关事业,为了明确加班规则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完成本职工作,除非确因工作需要外,公司不鼓励加班。没有部门主管或人事主管签字书面指示加班,员工不得加班。

第三条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加班,公司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补休或者按合同底薪金额作为加班费基数计算及支付加班工资。其他工作奖金、补贴、津贴等其它金额不得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员工。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不论职务、职位如何变动,均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加班审批

第六条 加班情形

(一)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或部门主管书面要求,必须继续工作的情况,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三种:

1、 工作日加班:员工在每日超过8小时工作后经部门主管书面要求加班工作的;

2、 工作周加班:员工在每周超过40小时工作后经部门主管书面要求加班工作的;

3、 休息日加班:每周超过六天时经部门主管书面要求工作第七天的;

4、 节假日加班:当月有法定节假日,经部门主管书面要求加班的。

(二) 主管指定员工加班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员工提出并提供附件给人事存档。

(三)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 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则不受上述程序和加班时数的限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1、 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具体按照劳动保障部所公布的现行月计薪天数计算。

2、 劳动者本人日加班工资数额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劳动者本人小时加班工资数额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8)。

3、 工作日或工作周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数额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数额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数额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条 加班审批

(一) 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者必须由部门主管填写《加班确认单》。

(二) 部门主管填写《加班确认单》应写明预计加班时间,精确到小时。实际加班时间应据实填写。

(三) 部门主管填在《加班确认单》中应明确加班事由。

(四) 《加班确认单》经部门主管及员工签字确认后,方视为有效加班。

(五) 公司员工未经审批在工作日规定时间外或休假日在公司逗留的行为不视为加班。

(六) 没有经过审批自愿进行的加班,公司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第八条 打卡纪录

无论是工作日、工作周、休息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员工均应如实打卡(经总裁批准无需打卡者除外),记录进出公司时间,该进出时间记录不代表有加班事实也不作为加班工资的发放依据。

第九条 实际加班时间

《加班确认单》上的实际加班时间可在加班后据实填写,经本部门主管或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每月加班时间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 调休

员工可以根据当月《加班确认单》记录的实际加班时间,在配合公司安排、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提前两天填写《调休申请单》,申请不超过实际加班时间的调休。

一、加班类别 

二、加班天数、当日基本工资、当年日工资收入及加班工资的确定 

(一)加班天数 

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加班不足4小时者,按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 

(二)当日基本工资 

(三)当年日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261天; 

(四)加班工资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