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倾听自己内心的声音,同时考虑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以下是一些成功者的决定经验,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和借鉴。
xx,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年×月至××年×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年×月×日止。
刘水同志,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水同志年月至年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水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xx年xx月xx日止。
呢你知道单位的处罚决定书是怎样的吗?单位的处罚决定书该怎么写呢?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单位处罚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负责监理的东方明珠二期b1号楼工程,由森源实业(随州)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地址位于明珠路北侧。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你公司未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理,导致一层柱砼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行为发生。
20xx年12月10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一层柱存在质量问题,当即下达了责令停工整改。
通知书。
告知你公司一层柱砼下部存在大量蜂窝、孔洞、露筋的现象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其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2月27日我委依法立案查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对总监理工程师责令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xx年1月20日。
x年xx月x日,公司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事故直接责任人,200元;。
2.事故间接责任人、,各100元;。
3.经理、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x年xx月xx日。
由于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及大区总监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跨区销售到其他区域,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对公司和客户后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以后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效率,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公司研究一致决定:对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xx1000元人民币处罚、大区总监xx500元人民币处罚以示警告,将直接在20xx年1月份工资扣除。
特此通知!
发展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x年xx月x日,公司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事故直接责任人,200元;
2.事故间接责任人、各100元;
3.经理、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根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申请复议;。
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印章)。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违法事实及证据:(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事实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喀左县人民政府或者朝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二、对于瓦工班:当事人杨清虽是受害者,但是她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戴安全帽,一致伤其头部,同样也存有侥幸心理,忽视安全,对知己的生命,身体健康不负责任,视其情况对当事人同样处200元的罚款,误工费用由本人承担,以此为教训,下不为例。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项目部决定:医药费,营养费由项目部支付。望各位工友以此为戒,加强对安全工作的`开展,重视安全,重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刘水同志,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
刘水同志__年_月至__年_月在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水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每月降工资200元至__年_月_日止。
__市__公司人力资源部。
机构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太原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郭善宏。
营业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山西保险大厦。
当事人:张旭东。
住址:太原市小店区。
当事人:冯莉。
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
当事人:王强。
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
我局检查组于9月15日至30日对中国人寿太原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纪念册等物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营销方案、相关人员访谈笔录、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该公司给予投保人纪念册等物品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旭东、冯莉、王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旭东、冯莉、王强分别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划缴至以下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账号14001815408058077777。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缴罚款后,当事人应向我局提交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员工姓名:黄,现任公司外联部专员,20xx年x月x日14时,经公司领导发现在公司占用工作时间浏览开心网网站,并在此网中做与公司业务无关之事,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
为加强公司职业道德建设,严肃公司规范,根据公司制度及员工守则规定,将给予该名员工罚款处分,(罚款金额1元从当月工资扣除)以兹警告。
希望全体员工能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循公司规章制度,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通知。
各部门、车间:
关于20xx年4月29日晚11:40左右车间员工刘xx、刘xx、薛xx、司xx与郭xx在宿舍发生争执、打架事件的调查和处理通告如下:
一、事件调查
20xx年4月29日晚,员工郭义刚未经行政部同意私自将外面朋友带进公司宿舍并喝酒,同楼层刘梦龙、薛宗保等也在宿舍喝酒,约11:30分左右双方因言语产生纠纷,在外来人员的`挑衅下,刘梦龙、薛宗保等人冲进郭义刚宿舍欧打外来人员,郭义刚维护外来人员进行帮架,后经人劝架拉开。
二、处理结果
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造事责任人处理如下如下:
1.郭义刚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晚上私自带外人进厂喝酒挑衅闹事是此事件的主要原因,给予罚款1200元,立即开除出厂,外来私自进厂人员交由派出所处置。
2.刘xx、薛xx在宿舍喝酒闹事带头动手打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予每人罚款1000元,留厂查看一个月后再处理。
3.刘xx、司xx在宿舍喝酒后闹事协助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予每人罚款800元,留厂查看一个月后再处理。
4.当班保安刘xx未尽到岗位职责,遇事不能及时汇报处置,罚款200元,后勤主管杨立志对宿舍管理监管不力,罚款200元。
5.即日起,公司内不准卖酒、员工不准带酒进公司、宿舍内不允许任何人喝酒,一经发现给予罚款500元处罚。
6.即日起,凡私自带人进厂者,查证属实后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并开除出厂的处罚,同时将非厂人员以扰乱公司管理送派出所处置!
希望全厂人员以此为戒,切实遵守公司相关规定,特此通报!
行政部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单位)名称: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执法人员:、经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构成了行为,根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第项处罚:
1.警告;2.罚款。
罚款按下列第项规定方式缴纳:1.当场缴纳;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地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机构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太原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郭善宏。
营业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山西保险大厦。
当事人:张旭东。
住址:太原市小店区。
当事人:冯莉。
住址:太原市万柏林区。
当事人:王强。
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
我局检查组于20xx年9月15日至30日对中国人寿太原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纪念册等物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营销方案、相关人员访谈笔录、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该公司给予投保人纪念册等物品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xx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xx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旭东、冯莉、王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xx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旭东、冯莉、王强分别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划缴至以下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账号058077777。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缴罚款后,当事人应向我局提交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xx年10月9日。
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20xx年3月2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名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3.20)。
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地址×××路××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或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内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于20xx年3月20日收到,卫生监督员签名丁××王××。
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20xx年3月20日。
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徐××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xx年3月20日20xx年3月2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留存执法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具加工厂。
现住址:xx县xx街道xx社区x厂。
被处罚单位名称:家具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
职务: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xx县xx街道xx社区x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xx年6月23日,我局正和林业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彭经营的xx县家具加工厂的加工场地堆有用于家具加工的木材,其中部分木材家具加工厂无法提供合法手续证明,与20xx年6月25日移交到林业局综合执法队。20xx年6月30日,经我执法队现场调查核实有5。88立方米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其中杉木0。179立方米、松木1。563立方米、杂木4。138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并结合《xx县林业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5。88立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县农业银行(账号:x0400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林业局或者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xxxx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及大区总监xx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跨区销售到其他区域,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对公司和客户后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以后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效率,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公司研究一致决定:对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xx1000元人民币处罚、大区总监xx500元人民币处罚以示警告,将直接在2015年1月份工资扣除。
特此通知!
xxxx发展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认为: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已违反_________________依照_____________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_____________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福安市鼎富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
地址:
福安市鼎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位于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春路西侧的鼎富豪庭建设项目于20xx年11月18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52226201),并正式开始施工至今,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20xx年3月3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鼎富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鼎富豪庭项目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备案表;鼎富豪庭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xx年3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至陈述、申辩和听证期满,你公司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的申请,因此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xx年3月16日我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
2、立即停止鼎富豪庭项目的建设,限你公司于20xx年5月31日前补办该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安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福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你分行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的两项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分行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
经查,截至________年_________月末,你分行共有7户、7笔的同业存款分别被纳入单位保证金和单位存款科目核算。你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以及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二、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你分行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该银票经收款人南京__________制造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南京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日,该支行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持有的上述银票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__公司转账,其中部分资金为贴现资金。
你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分行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你分行违规开展同业存款业务的行为罚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二)对你分行违规将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的行为罚款人民币_______万元。
针对上述两项违规行为,决定对你分行共计罚款人民币_______万元。
你分行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人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行决字第号《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拒不履行________________的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